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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进口征免税证明审批手续及流程---- (一)业务流程 1、申请单位提交《征免税证明》所需单证。 2、申请单位填写《征免税证明申请表》,并到预录中心预录。 3、申请单位持所需单据及预录表,提交海关初审。 4.海关进行三级审批。 5、打印并签发《征免税证明》。
(二)《征免税证明》所需单证: 申请办理征、免税设备的企、事业单位业均要提交手填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预录入打印出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不同项目性质的企、事业单位备案还应提供下列单据:
1、合同或发票(复印件); 注:远洋渔业以《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水产品申报单》(第一联)代发票。 2、代理(委托)进口协议(复印件); 3、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 4、进口设备技术资料; 5、《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登记手册》(仅外商投资企业提交); 6、《科研教学单位免税进口物品登记手册》(仅科教用品提交); 7、科研项目介绍,包括科研项目的名称、负责人、基本内容、进口设备与项目的关系等信息(仅科教用品项目提供); 8、自捕水产品运输“全程提单”复印件; 9、海关制发、并经申请单位签章确认的《法规摘要》(无项目备案的提交); 10、《内资不予免税商品目录》列名商品,相关技术指标如未在合同或技术协议中列名,国外供货商、减免税申请人关于技术指标的确认资料,承诺其技术指标申报无讹。 11、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三)工作时限 企业提供的单证齐全、正确、有效后,经海关审核符合国家政策规定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需上报总关审批的,自各关上报起3个工作日办结。
三、减免税后续管理审批 自2009年11月1日起,青岛关区享受减免税政策优惠的单位(以下简称减免税申请人)向海关申请办理下列减免税后续管理事项,应通过电子口岸进行预录入,并同时向海关递交相关纸面申请单证: (一)减免税货物结转; (二)减免税货物异地监管; (三)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 (四)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 (五)减免税货物退运; (六)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 (七)减免税货物后续补税; (八)减免税单位主体变更; (九)减免税货物年报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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