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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物品进口清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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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硕清关专注于从事私人物品进口清关长达十年,并在行内享有极高美誉,在这里,让我司与大家一起分享一下关于做私人物品清关的具体条件和所需的单证资料:

私人物品相关介绍: 
      1.
私人物品是以个人的名义出口或者进口的非贸易性质的私有物品总称。 
      2.
私人物品的报关、清关与一般贸易货物的形式不同,其包装的要求也不一样。 
      3.
私人物品报关时需要提供个人护照签证、机票原件、箱单/发票明细。 
      4.
私人物品通常是使用过的物品,它们需要缴纳的关税相对于一般贸易的关税要低一些。如果是未使用过的新产品需要提供购物发票原件。 
     5.
私人物品运输涉及到出境前的境内安全运输、场地装箱加固、出境时的高效运输通关、到港时的快速清关、上门送货等等,很多细致的服务内容。 


       私人物品国际运输、私人物品清关注意事项: 
       1
、公司承运的货物到达目的港的前2-3天内,我司在目的港当地的代理会及时通知收货人,此前收货人应提供准确的并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可以联系得到的通讯方式。同时收货人也可参照提单上的信息,在船到港前主动与目的港代理联系查询货物的具体情况。 
       2
、货物确认到港后,收货人可与代理联系换单、缴纳相关费用,而后收货人可在当地委托其他报关行来办理清关手续,也可以委托我公司的代理来处理相关事宜。 
       3
、货物在目的港清关时所产生的费用需收货人与其委托的清关单位单独结算。 
       4
、货物清关完毕并向代理缴纳完目的港相关费用后,收货人可携带D/O单到我公司代理的仓库提取货物。 
       5
、目的港清关时需收货人准备详细的箱单资料(英文)。清关所需文件各目的港可能会有所不同,以当地海关要求为准。 
       6
、需要我们做门到门服务的,收货人应提前将清关所需的文件寄送达至我公司代理处,清关后代理会将货物送至收货人指定地点。(注:预付的到门费用不包括货车到达指定地点后货物的搬运费用) 
       7
、其他注意事宜 
       a)
、到加拿大、新西兰、美国、澳洲的木质外包装货物及木质物品需要办理熏蒸检验检疫的相关手续。
       b)
、以下是不可携带出境的物品
       
、仿真、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的印刷品及涉及国家机密的文件、照片胶卷、磁带、音像制品等。
       
、稀有、珍贵的文物及禁止出境的文物
       
、濒危的和国家明令保护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c)
、出境时限制携带数量的物品
       
、个人携带的金银制品不可超过50
       
、个人携带的烟酒类物品不得超过合理自用数量(12箱)。
       
、另外,新西兰海关规定私人物品中不能含有任何可供零售的商业物品,烟酒类需纳税的货物和任何应做检验检疫的货物(如食品,肉类、饮料等),否则将遭到当地执法部门的起诉。

外国人如果在国内常驻进口的自用物品是可以免税的:

1
、申请人(非居民长期旅客)是指经公安部门批准进境并在境内连续居留一年以上(含一年),期满后仍回到境外定居地的外国公民、港澳台地区人员、华侨(包括在国(私)有企业(公司)长期工作以及在国(境)内购房并长期居住的其他非居民长期旅客)。 

2
、申请人取得境内长期居留证件后方可申请进境自用物品。 

3
、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应当以个人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其中首次申请进境的自用物品海关予以免税(但机动车辆和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除外);再次申请进境的自用物品,海关一律征税。根据政府间协定免税进境的自用物品,依法免征税款。 

4
、非居民长期旅客中的常驻人员可以申请进境机动车辆,每人限1辆。其他非居民长期旅客不得进境机动车辆。常驻人员是指非居民长期旅客中的下列人员: 

1)境外企业、新闻机构、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其他境外法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并在海关备案的常设机构内的工作人员;
2)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内的人员;
3)入境长期工作的专家。 

5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货物到港后,申请关封时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正本证件:

 

l  正本护照(已经签有居留许可有效期在1年左右,离到期日期有6个月以上)

l  正本就业证(居留许可上显示就业者家属无需提供)

l  正本代表证(如收货人为驻上海代表处的代表此项需提供)

港澳台同胞

l  香港澳门:通行证,港澳身份证,港澳台人员就业证,港澳台人员暂住证

l  中国台湾:台胞证(需有居留签注),港澳台人员就业证,港澳台人员暂住证


其他资料:

 

l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需签字,盖章)

(如果收货人为第二次申请关封,请在申请表末尾空白处表格外标注“两次入境,同意全额征税”字样并在旁边签字)

l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附页(需签字)

l  非贸易物品代理报关委托书(需在两个委托方处签字)

l  到货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l  物品清单两份(需要中文翻译的品名数量价格并在空白处签字,每份都要签)

l  运单复印件两份(需在空白处签字,每份都要签)

l  护照首页,居留许可页,最新中国入境章页复印件4份

l  就业证首页,照片页,有效期页复印件4份

备注:所有签字必须与收货人在护照或者就业证上的签字一致。公章必须是收货人就业证上所显示公司的公章

办理程序:


1
、常驻机构首次进境物品前应先向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备案手续;主管海关审核无误后,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备案证》。《海关备案证》涉及的内容如有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主管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2
、常驻机构(非居民旅客)填写进出境公用物品(自用物品)申请表,向主管海关递交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海关受理; 

3
、准予许可的,海关在申请表中直接批注准予进(出)境字样;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批准决定书,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
、常驻机构(非居民长期旅客)凭申请表、主管海关准予进(出)境的批注意见、相关单证到进出境地海关办理具体报关手续。 

5
、常驻机构(常驻人员)进境机动车辆,应当自海关放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海关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办理机动车辆牌照申领手续。其中免税进境的机动车辆,常驻机构(常驻人员)还应当自取得《领/销牌照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机动车辆行驶证》向主管海关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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